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

法律分析: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依靠群众的原则(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三)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四)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五)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严禁逼供信的原则(七)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八)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九)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十)我国公安机关同外国警察机关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