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民事诉讼法的判决执行,听说旧制度是按一年,新制度是两年,按什么时点划分执行时间?

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五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一般文书都给一个自动履行期,例如:"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这一天到期之后就开始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间了.两年后的这一天就是最后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