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辱骂他人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然侮辱他人治安处罚认定条件,是公然辱骂他人对他人生活造成影响。一般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开场合辱骂他人,依据辱骂的情节,情节较轻或较重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违反《刑法》,同时,被辱骂的受害者也可以以自身由《民法典》规定的名誉权、人格权受侵犯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恢复名誉,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侮辱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侮辱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具体的情节,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也就是说,除了以上情节严重的情形或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外,其他在公开场合侮辱他人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

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侮辱案属于自诉案件的一种,并且还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要求受害人自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否则一般情况下是不会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侮辱案属于自诉案件的一种,并且还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要求受害人自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否则一般情况下是不会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公开场合辱骂他人,法律重点保护的是受害者的名誉权和人格权,依据侮辱的情节轻重而定,需要承担的是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只有情节严重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权利人向法院主张权利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都需要权利人主动向法院主张,否则只能做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二款规定:(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