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的介绍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充分吸收当前广东志愿服务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将近年来广东在志愿服务的创新实践成果转化为法律法规,为广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为广东志愿服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志愿者的概念定为“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和技能等,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个人”。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扫盲、青少年援助、科技推广、医疗保健、环境保护、社区建设、大型社会活动、应急救援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