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 实际生产量 大于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这算不算违规 ?

请对照后面的法条,绝对是违规,

属于超能力生产,潜伏了很大的隐患。

如果出大事,责任人是要坐牢的。

说一句直白的话,当只能驼120斤负重的驴子,你心黑,狠心搞了300斤,总有一天,这头驴子受不了你的折磨,而吐血而死,含恨而亡。即使侥幸驴子未死,也基本上残了。

煤矿是高危行业,这样超能力生产,只是受了利益驱动,导致黑心肠的煤矿管理者,往死里整产量,提升效益,最后其实工人没有多拿几个钱,挣大钱的还是那一小撮。山西的煤老板当年都是这么干的,15万吨的煤矿最后能搞100万!

现在好多煤矿仍然这么干着,真是草菅人命,胡搞一气,潜规则啊!!!!!!

《锅乌猿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锅乌猿第104次常乌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鬃 不 理  文 假 鲍 二○○五年九月三日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锅乌猿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锅乌猿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锅乌猿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锅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对《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了分解细化,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阀》和《锅乌猿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