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对公权力的限制

宪法对公权力的限制:

1、政府要做到权力公开;

2、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促使公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运行;

3、要鼓励公众参与,让政府的公权力接受人民的监督。

总之,要规范公权力,必须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批评权、选举权等各项权利。没有公众参与,“规范和限制政府公权力” 只会是空中楼阁。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财产权,即公民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犯;

2、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自由权,即主要有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迁徙自由、机会和结社自由、通信秘密自由、宗教自由等;

4、受益权,即包括生存权、工作权、请愿权、诉愿权、诉讼权和受教育权等;

5、参政权,主要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

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主要规定有依法交纳赋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