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常用法条之监护责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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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父母与子女的监护责任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其他类型监护人
1.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公职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3.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4.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