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五必须 十严禁
五必须: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必须管好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十严禁”具体内容为严禁结党营私、严禁拉票贿选、严禁买官卖官、严禁跑官要官、严禁个人说了算、严禁说情打招呼、严禁违规用人、严禁跑风漏气、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干扰换届。
一、“五必须”具体内容
1.必须压实工作责任
全面加强党组织对乡村各类组织的领导,县乡党委要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做到书记带头、班子全员压上,切实把准备工作做充分、做扎实、做到位。
2.必须树牢用人导向
坚持“先定事、后选人,干中换、换中干”,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列出村里发展大事要事,引导优秀人员揭榜挂帅,接受党员群众挑选,实现谁能干就谁上。
3.必须规范自身行为
引导广大党员、选民正确对待换届选举,规范自身竞选行为,依法有序参加选举。增强民主意识,珍惜自身权利,自觉抵制“贿选”等违纪违法行为。
4.必须加强宣传发动
大力宣传党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发放“一封信”、播放宣传片等形式,加强换届纪律宣传,注重抓早抓小抓苗头,营造严的氛围、正的风气。
5.必须严格遵规守纪
严格教育在职干部与离退休干部不得以职权、工作之便或利用其影响力,走后门、拉关系,插手、干预村级组织换届。
二、"十严禁"具体内容
1.严禁诬告诽谤
不得通过中伤、陷害他人或制造传播谣言、小道消息扰乱换届秩序。
2.严禁徇私舞弊
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不得通过说情、打招呼、发表或散布虚假不当言论,影响换届正常秩序。
3.严禁非法活动
不得利用宗教、宗族或黑恶势力干扰操纵选举、参与或唆使他人避会抵制、寻衅滋事。
4.严禁弄虚作假
不得突击发展党员、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或利用职务之便影响换届公平公正。
5.严禁损公肥私
不得借换届之机私分公款公物或突击花钱,违规发放奖金、补贴或纪念品,进行公款旅游、公款吃请等行为。
6.严禁打击报复
不得对换届选举中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7.严禁骗选贿选
不得以伪造选票、涂改毁坏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党员、村(居)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严禁破坏选举
不得以打砸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
9.严禁侵害公物
换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移交印章、账本、档案等物品资料,恶意损毁、私藏、转移公***设施设备、集体财物或账目。
10.严禁其他违规行为
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换届选举工作正常开展。
对违反“十个严禁”纪律要求,情节较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中央纪委机关、中***中央组织部、国家监察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通知》规定,要严明换届纪律,坚决维护换届工作严肃性。
一是严禁结党营私,对拉帮结派、上下勾联、搞团团伙伙和小圈子的,以人划线、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的,一律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二是严禁拉票贿选,对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快递邮寄、电子红包、网上转账等方式赠送礼品礼金,以及打电话、发信息、当面拜访、委托他人出面等形式,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串联、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
三是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的,通过帮助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索取、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四是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五是严禁个人说了算,对以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的,授意、暗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一律取消相关任用决定,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六是严禁说情打招呼,对为他人推荐提名、提拔调整疏通关系的,违规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作为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情形记录在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七是严禁违规用人,对借换届之机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对相关人员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八是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信息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是严禁弄虚作假,对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在换届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一律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十是严禁干扰换届,对境内外敌对势力搅扰破坏换届的,严加防范、坚决打击;对黑恶势力、家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影响换届选举的,违规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资助或者培训的,以威胁、欺骗、利诱等手段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造谣诽谤、诬告陷害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