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动产法律定义

法律主观:

一、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

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如下:

1.对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调整原则不同。法律一般赋予动产以流通性,而对不动产一般不赋予自由流通性,如私有房屋一般不能出卖给单位;

2.权利的公示方式和变动要件不同。动产一般以占有为公示要件,动产权利的变动以交付为要件,一般不须办理特别手续;而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公示要件,不动产上的权利变动应办理登记手续;

3.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法律的适用和诉讼管辖不同。

二、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什么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动产与不动产有何区别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1.移动性:动产具有可移动性。比如说手机、机动车、办公桌椅等流动资产与资金等动产。不动产这种就是属于位置固定性。比如说像土地,房屋、等这些就是属于土地定着物。

2.耐久性:动产一般来说都是会存在损耗的,它的耐久性一般来说都是有限的。不动产可以说它的寿命长久,比如说有的时候可能是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这样也是会造成损耗、毁灭,且增值。

3.保值增值性:动产很少具有保值增值性。不动产这种是由于数量有限性及耐久性,相对来说它的财产可以说具有一定保值增值特性的。

4.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动产发生物权变动的条件是交付;不动产发生物权变动的条件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