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内容

个人信息保护法内容如下:

1、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

2、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匿名化;

3、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域外效力;

4、个人信息处理的核心原则;

5、以“告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6、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与保护规则;

7、严禁“大数据杀熟”以及为“用户画像”等涉及不当自动化决策;

8、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

9、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七项权利。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中华人民***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三)个人撤回同意;

(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中华人民***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