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什么

公安局承担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一和正确实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审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决定是逮捕、起诉还是不起诉。并监督侦查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监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是否正确,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监督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是否合法执行刑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有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提出抗诉;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有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提出抗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监察法》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