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学的案例分析。。求答案。。。

答:

1.药品包装不合规定,质量可疑,初步认定为假药

2.不具备完整正确的购进记录,实际药品数量要比票据上的数量多出30盒

3.该药品检验报告书由供货方药品批发企业提供,送检样品不是该医院提供,只能对供货方药品批发企业负责,不能说明医院的吗丁啉就是真的

1.《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药品,必须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的记载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购销记录中购进的规定执行。

4.《中华人民***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5.《中华人民***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6.《中华人民***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该医院使用的吗丁啉认定为假药,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依法给予没收尚未使用的吗丁啉49盒;没收违法所得16.70元;并处使用药品货值金额数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