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常识和法律发生冲突,米以哪一个为准
你好,这完全没有商量的余地,必须以常识为准,但前提是这人必须符合当代人的特征,不能你让一个古代的人来符合当代的常识,这是诡辩。当然法律它有强制力,你没有办法当下就立刻去否认它,推翻它,但是在是非选择上以常识为准,法律可以变,常识不能变,只有法律依据常识来修改,而没办法让常识依据法律来修改。这里其实涉及到一个自然法的概念,所谓自然法,其实是一切成文法之母。简单来说,它就是常识的集合(不是所有的常识),是有关正义及相关概念的集合。比如说有人偷我的东西,我天然就有权利惩罚这个小偷,但是在文明社会我不能用私刑,对不对?所以我要报官,我把这个行使惩罚的权力相当于是委托给了一个公权力机构去实施,由他来伸张正义,也就是政府。但是如果公权力机构他不主持公道不惩罚小偷,那么天然的惩罚贼的权利就回到了我手中,我就可以自己动手来惩罚小偷,这个过程它就叫做正义。
它是出自于人类最基本的理性,以及对什么叫做公平公正的一个最朴素的直觉。当然,此处你的处罚力度必须与现行法律大致一致,你不能因为痛恨小偷为此把人杀了。那就过量了,虽然不能否认你是有自然法权利,但这滥用的权利明显已不符合现行常识。对此,有人质疑这自然法的来源,说我们文化使然,不讲这个。但其实自古以来,你不给我的说法,我就自己讨个说法,这在中国的文化里面叫做天经地义。什么叫天经地义?就是天地都认可,这就叫自然法。因为大家都是人,人性都一样,人的基本理性都一样,对正义的基本理解都是一样的。健康的法律必须向常识低头,这也该是常识。至于其他答案,要么无知,要么就是教条主义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