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作为一种法律群可以划分为哪些组成部分
新闻传播法作为一种法律群可以划分为新闻传播法基本理论和新闻传播法学。
新闻传播规律,是指新闻传播活动诸环节之间的本质联系,是新闻传播主体通过传递新闻满足新闻收受主体新闻需求的内在关系与客观法则。它不是一般的社会实践规律而是具体的实践规律。有学者认为新闻规律可分为普遍规律和特殊规律。
普遍规律有:舆论机关、政治倾向、依靠群众、事实说话、真实可信、经济决定、广泛迅速。另一提法是:真实性、及时性、社会性;特殊规律有:传播的选择性、选择的倾向性、发布的适宜性、效应的双重价值性、流通的商品性等。
新闻传播:
新闻传播是由传播主体、收受主体、传播媒介和传播内容四大要素构成的,新闻传播规律就蕴涵在这四大要素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之中。新闻传播规律就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任何完整的新闻传播过程,都是新闻活动双重主体选择的过程和选择的结果。新闻传受行为,从总体上说是一种主动的、自觉的行为,选择机制支配着新闻传播过程。
新闻传播过程的基本规律就是传受主体间恒久的、稳定的关系的体现和反映,即新闻传播规律揭示的就是传播主体如何通过传递新闻满足收受主体新闻需求的内在关系,这种内在关系就是存在于、作用于新闻传播过程的不以主体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法则——新闻传播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