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就业保护政策
女性就业保护政策:(一)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查检和分娩时,其查检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今天,我整理了以下有关女性就业保护政策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女性有哪些就业保护政策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查检和分娩时,其查检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女性提供了基本的就业保护。 法律规定: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第二条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三条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国家规定产假98天,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女职工怀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查检和分娩时,其查检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岗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二:女职工在月经期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三: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以下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6、工作中需要频繁弯、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等; 7、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一级高处作业,即凡在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8、女职工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禁忌从事的劳动主要是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 9、女职工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次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疗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二、孕期保护规定有哪些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怀孕的女职工,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产期保护 妇女的产期保护,既包括正常生产,也包括中止妊娠。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难产者再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女职工非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哺乳期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哺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的劳动。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此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女性有哪些就业保护政策”问题进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