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贷款主体是谁

一、保理涉及三方主体,债权人、债务人、保理人。保理合同是债权人和保理人签订的,约定将现有或者将有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在民法典通过之前,很多法院都以应收账款未确定而认定保理合同无效,或者按照借贷关系处理。此时,法律明确规定将有的应收账款作为保理合同中债权转让标的具备合法性。

二、这里涉及到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涉及到债权人(转让人)和保理人(受让人)的保理法律关系。保理合同中的内容包含债权转让事项,但保理合同不一定会导致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保理合同和债权转让分别是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处分行为要求处分的标的具体明确,负担行为指债权人负有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人的义务。实践中,双方在保理合同签订后还会签订一个应收账款确认书明确应收账款的具体范围。确认书作为保理合同的条款或作为保理合同的附件,签订了之后才可能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