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具体法律

宋朝社会形势的变化,使统治阶级的刑事政策也相应地有所变化,在沿袭唐朝重惩“十恶”犯罪外,突出了对以下犯罪的镇压。

(1)主要罪名

A.贪墨罪

宋初,“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脏吏最严”。(《 廿二史 宋火箭(模型)札记》)宋太祖、宋太宗时期,数百贪墨官吏或被杖杀于朝堂,或被腰斩弃市,或被刺配沙门岛。而且,还限制“请、减、当、赎”等特权的适用,禁止有贪墨行为者重新入仕。从而有效地遏止贪赃之风地泛滥。

B.贼盗罪

宋初即强调重典治《盗贼》,但限制在《宋刑律》、《贼盗律》的惩治范围。北宋仁宗、英宗、神宗相继制定《重法》,划分危险地区,加强对“贼盗”重罪的镇压。甚至按照处罚谋反等政治性犯罪的方式,惩治“贼盗”重罪。

例如,在重法地区内“凡劫盗罪当死,籍其家以赏告人,妻子偏置千里”;“应编配者,虽会赦,不移不释。”(《宋史.刑法志》)对穿州越府的“重法之人”,即便犯“非重地,亦以重论”,进一步扩大镇压的地域范围,以此打击“盗贼”犯罪。

加重对“盗贼”的处刑

宋仁宗中期,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

在加重惩治窃盗罪的同时,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等行为,镇压更加严厉残酷,一般都处以腰斩、弃市,甚至凌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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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造妖书妖言”罪宋朝对“造妖书妖言”,即用言论文字宣传组织反抗,这一类犯罪“仰收捉勘,寻据关连徒党”,并“决重杖处死”。“凡传习妖教,夜聚晓散,与夫杀人祭祀之类,皆著于法,诃察甚严。”(《宋刑统.盗贼律》)宋徽宗时,对“造妖书妖言”罪,“加之重辟”,对官府未加察觉者,牵连坐罪。加重了连带责任制度。

(2)刑罚制度

A. 凌迟

凌迟“本言山之由渐而高,杀人者欲其死人之徐而不速也”。(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它是以利泥制活版 刃残害犯人肢体,然后缓慢致其死命的残酷刑罚。

《宋史.刑法志》:“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

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还采取五代时出现的“凌迟”刑,用以制裁“口语狂悖致罪者”,并以诏敕的形式正式确定下来。在宋神宗以后,凌迟成为常用刑;至南宗制定《庆元条法事类》时,它被正式列为法定刑。此后延续到元、明、清各代。所谓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陵迟原来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代,此后,金、元、明、清都规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

这种刑法主要用于处罚那些十恶中的一些犯罪,如谋反、大逆等。到了清朝乾隆时期,如果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也是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要处凌迟刑。但后来为了镇压农民反抗,对于不按时交纳赋税的也要处以凌迟刑,这在明太祖时期尤为突出。

凌迟刑的处刑方式很残忍,一般记述是说将人身上的肉一块块割下来。而历代行刑方法也有区别,一般是切八刀,先切头面,然后是手足,再是胸腹,最后枭首。但实际上比八刀要多,清朝就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几类。二十四刀是:一、二刀切双眉,三、四刀切双肩,五、六刀切双乳,七、八刀切双手和两肘间,九、十刀切去两肘和两肩之间部分,十一、十二刀切去两腿的肉,十三十四刀切两腿肚,十五刀刺心脏,十六刀切头,十七、十八刀切双手,十九、二十刀切两腕,二十一、二十二刀切双脚,二十三、二十刀四切两腿。(图 心理脆弱者勿进)

实际执行时,还有更多的,最多的是明朝作恶多端的太监刘瑾被割了三天,***四千七百刀。到公元1905年的光绪年间,凌迟刑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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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刺配

刺配起自后晋天福年间,《大学衍义补》:“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

宋太祖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

宋太祖设置此刑,原为宽待死刑之制。但被后代滥用,既复活肉刑,又没有配地远近之限,犯人往往成为终身苦役。

至南宋孝宗时,事涉刺配者编赦增加到五百七十余条,以致“配法既多,犯者日众,刺配之人,所至充斥”(《宋史.刑法志》)

C. 杖刑

宋太祖建隆四年,为改革“五代之苛”,颁布了折杖法,将笞、杖、徒、流等刑罚折合为相应地脊杖或臀杖刑,作为代用刑,从而使“流罪得免远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 数”。(《刑法分考》)但也不无弊端:“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 宋马远《寒江独钓》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刑法分考》)因此,宋徽宗时又对徒以下得折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身体损害。

此外,宋朝的死刑还有很多,诸如“重杖一顿处死”、“具五刑”、“夷刑”、“醢刑”、“钉剐”等等,不一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