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浙江宁波宁海县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依规实施我县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招生原则

(一)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二)坚持划片招生、分类入学原则。

 (三)坚持公民同招、统筹安排原则。

招生对象

招生对象为义务教育段起始年级新生,即小学一年级新生(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

 具体分三类:

 第一类:新生为学区户籍对象。

 第二类:新生为非学区户籍对象,但其父母已在学区内购房,并持有房产证的。

 第三类:新生为县内户籍,但既无学区户籍又无学区房产,截至2021年5月31日,其父(母)已在学区内单位务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父母是单位法人的可用营业执照代替劳动合同)连续满两年及以上,并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连续满两年及以上的(社保两年内无间断,查验时仍在参保,三个月以上补缴无效);新生为非县内户籍,且拥有我县公安部门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符合《2021年宁海县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见附件1)要求的。

 城区招生严格按上述标准执行,其他乡镇(街道)的第三类县内对象可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社保年限。

 中小学新生监护人有效证件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所有证件查验时都必须登记在册。

报名办法

符合入学条件、要求在我县义务教育段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市幼儿园入园、义务教育入学报名招生系统”(以下简称“招生管理系统”,网址:)进行入学报名。监护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后,通过授权登录招生管理系统,完成学生基本信息填写,对照报名条件选择宁海县,进入报名通道,并按照身份类别,登记信息,选报志愿。登记信息时,拥有多套房产的家庭,只能选择填写一处房产信息并以此作为公办学校入学的依据之一。报名时可以在当地公办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民办学校志愿分为第一批次志愿和第二批次志愿,每批次可填报2个志愿。第一批次志愿限填我县民办学校(金阳小学、海亮宁海公学(筹)、风华书院、致远外国语学校)。第二批次志愿可以填全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第二批次志愿仅用于第一批次志愿招录不足的民办学校的补招。第一批次的第一志愿必须填报,其它志愿可以不填。所有志愿一次性填报完成。

招生办法

按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工作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录取。

 (一)民办学校(金阳小学、海亮宁海公学(筹)、风华书院、致远外国语学校)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先进行第一批次第一志愿录取、第二志愿补录;再进行第二批次志愿补录。

 民办学校招生时,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原则上全额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符合条件的报名对象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核定的招生计划数全部通过电脑随机派位产生。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全程参加。民办学校在学校审批机关的辖地范围内招生,在审批地招生不足的,由宁波市教育局统筹,在宁波市范围内补招一次。

 (二)公办学校第一类对象录取。

 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录取对象进行分类排序。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同批次对象则按房产证发证时间先后确定录取名单;第一类无房对象按户籍申报时间先后确定录取名单。因超过招生计划,未被录取的第一类对象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

 第一类对象具体按下列先后批次录取:

 一类学生户籍地、父母房产地二者一致的;

 一类学生户籍地、父母房产地二者不一致的;

 一类学生户籍地、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地二者一致的;

 4.一类学生户籍地、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地二者不一致的;

 5.一类学生学区内有户籍,但父母学区内无房产的。

 第二阶段:第一阶段未被录取者自动进入其在招生管理系统报名时所选的招生办,并进入本阶段招生程序。

 (一)公办学校继续对所有进入本阶段的第一、二类招生对象采用先一类学生后二类学生的顺序进行分类排序,并依次录取学生;

 第二类对象具体按下列先后批次录取(同批次对象按房产证发证时间先后确定录取名单):

 6.二类学生父母学区内有房产的;

 7.二类学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学区内有房产的。

 (二)公办学校第三类对象录取(含随迁子女量化积分入学对象)。

 第三类对象须填写选校意向。选校人数大于招生余额数的学校均进行电脑派位,每生只能参加一所学校的电脑派位,按“电脑派位、随机招收”的方式入学,电脑派位未入围者随机安排就读学校。第一类、第二类对象均不得参加第三类对象的电脑派位。

 第三类对象具体按下列先后批次录取:

 8.三类学生电脑派位与选校直接入学的;

 9.三类学生电脑派位未入围安排入学的。

 已被公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作为民办学校的补录对象。

 新生入学名单由各地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示5天。入学通知书由录取学校发放。

特殊招生对象规定

1.新生父母符合政府部门人才引进和招商引资等相关政策的,经义务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安排就读学校。

 2.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及当地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学。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按有关政策予以安排。对外籍人员的子女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3.在当年有效证件截止日至招生结束期间,户籍迁入本学区内的学生;未在招生报名登记截止之日前报名的学生。这两种情况均按非学区生处理,由各地招生办公室视学校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入学。

 4.如果第一类或第二类对象不能被房产所在学区学校录取时,由义务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其他就读学校。

特殊房产规定

下列五类特殊房产,经招生办公室查验确认后,视作有效房产。

 (一)集体性质住宅房产未取得房产证,提供了产权来源和近六个月水费、电费缴费发票与开户合同等材料。

 (二)购买未交付使用在建商品房(住宅),提供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税务发票及按揭合同等相关材料。

 (三)房屋被政府拆建,提供了所属地块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内的拆建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拆建估价报告等材料。

 (四)在2014年3月10日之前,学生的父母拥有房屋***有权50%以上(含50%)的,或者在2014年3月10日至2018年4月30日之间,学生的父母拥有房屋***有权50%以上(不含50%)的。

 (五)入学对象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居住,并且提供了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的房产。

 下列两类特殊房产不能作为入学依据:一是在2018年5月1日(含)之后学生父(母)拥有与他人***有的住宅房产;二是学生父母的商铺、商业店面、储藏室、车库、工业厂房等房产。

 当年有效证件截止日至招生结束期间取得的房产能否作为学生当年入学依据,由各乡镇﹙街道﹚根据本学区学额情况自定。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贯彻“公民同招”政策,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在县义务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招生入学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充分认识招生入学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操作小组及监督小组,并根据《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乡镇(街道)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二)严格随机均衡编班。各学校要规范实施学生随机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班额严格执行国家基准班额标准,小学分别不得超过45人。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招生工作完成后,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生成学籍。注册学籍的学生名单必须与公布录取的名单一致,不得变相替换。

 (三)统一全县招生时间。各地招生办公室要根据疫情形势,合理制定招生宣传方案,要严格按照《2021年宁海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时间安排表》(见附件2)确定本地的招生工作安排,落实相应措施,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各地招生办公室要设立现场服务点,提供现场咨询,指导帮助网上报名有障碍的家长完成网上报名。

 (四)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要落实和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按照权利义务对等、梯度服务原则,合理设置、不断完善积分量化条件,确保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要与残联等部门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对接,全面开展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评估,落实“一人一案”入学工作要求,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上门服务,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五)强化责任追究。各乡镇(街道)要公布和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家长与人民群众监督。对违规招生的区域或学校,立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招生违规情况记入教师信誉档案,与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干部任用挂钩。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招生乱象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列入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挂牌督办整改内容。

 (六)加强政策宣传。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要积极宣传当地教育改革发展成效和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免试就近入学对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避免盲目跟风择校,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由宁海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