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头部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国家头部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为:(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外伤性癫痫等。(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眼低视力1级;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等。
《国家技术监督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十级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 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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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牙齿除─┼─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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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一条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基本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