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疫情防控人员的处理

法律分析:1.各级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及其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敷衍应付、打折扣、搞形式、走过场等问题线索;2.履职不力、行动迟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线索;3.隐瞒不报、迟报、漏报、谎报重要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等问题线索;4.截留、挪用、克扣防控物资经费、参与倒卖防疫物资哄抬物价等问题线索;5.制造、散布、传播谣言等问题线索。如果公务员违反了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得以处罚。轻的情况会被警告并退还不当的收入,一旦情节严重,会被直接开除公职。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

第三十九条 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