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的分类论述题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

单方行为:仅需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并生效。

(1)需受领的单方行为:如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行为。意思表示若是需要受领,须到达受领人始能生效。

(2)无需受领的单方行为:如所有权之抛弃、遗嘱等。若意思表示无需受领,则不存在送达问题。

双方行为: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1)契约:意思表示方向相对的行为

契约因方向相对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如出卖与买受合成买卖契约、出租与承租合成租赁契约、赠与与受赠合成赠与契约等。双方当事人的两项意思表示,分别构成要约与承诺。(赠与虽令受赠人纯获利益,却须以契约形式实施,目的在于为受赠人保留完整的选择空间。)

契约以对方为意思表示受领人。

(2)***同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之行为

***同行为需要行为人表意达成一致,意思表示需要数人***同作出,故常被归入数方行为之列——具数方行为(内部关系)特点

但对于受领人或第三人而言,只存在一方的一项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应适用有关单方行为的规则——具单方行为(外部关系)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