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有《劳动保险条例》还有效吗

该部法律仍然有效。1951年2月26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并于1953年、1956年两次修订,全面确立了适用于中国城镇职工的劳动保险制度。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