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外诚信和不诚信的例子
省高院上午向媒体发布了十大不诚信案例,向社会昭示人民法院维护诚信原则的立场和具体尺度,同时提醒市场经济主体,在交易行为中,要提高防范意识和证据意识,加强控制管理,防止因自己的疏忽大意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银行为要欠款伪造合同
案
例2001年8月1日商业银行与杨凌公司签订一份贷款合同,约定商业银行向杨凌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上述贷款到期后,商业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凌公司返还贷款本息,并请求恒泰公司对上述贷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银行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法院审查发现,该抵押合同与贷款合同形式上不能衔接,作为重要附件的抵押物清单居然是一份空白的清单,且未反映其签订的具体时间。原告自知理亏,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对原告的伪造证据行为进行了制裁。
点评:原告作为债权人,由于操作上出现问题使得部分债权缺乏相应的担保,这本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其他合法措施解决,但原告采用了伪造虚假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非法手段,意图使被告的合法权益受损,这种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行为。
上法庭前临时补资不算
案例1999年3月30日,某建材公司与某冷轧厂签订购销合同,由建材公司供给冷轧厂线材,合同签订后,冷轧厂未能按时付款,冷轧厂系由工业公司开办,申请开厂的同日向工商局出具保证书,保证320万元注册资金拨足,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事后,工业公司并未实际投入320万元资金,2001年2月25日,建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冷轧厂偿还货款的同时,请求判令工业公司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工业公司得知自己因虚假出资行为被推上被告席后,立即于3月6日以银行本票方式转入冷轧厂320万元,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称以此款补足应该投入的注册资本。法官认为,工业公司所辩称的所谓补资实质上是规避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在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点评:企业在设立之初,其投资者都应按照法律规定向企业投入足额的注册资本,并且在经营过程中保持资本,不能抽逃。这是我国目前实行的法定资本制度的要求。虽然法律并不禁止投资人采取措施弥补自己的过错,但是法律要求这种弥补措施必须是善意的。本案中工业公司的补资行为不能说是善意的。
过期提货花木尽凋
案例2003年9月10日,原告某广告公司与被告某苗圃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苗圃在9月20 22日向广告公司供应十个品种的花木若干,价款***计10万元。9月19日,苗圃通知广告公司已经将花木备齐,要求其速来提货。但广告公司没有在22日前提货。24日,苗圃再次要求广告公司提货,并告知对方该批花木由于品种特性,极易凋谢,但广告公司仍未予任何答复。26日,苗圃将该批花木全部搬出花房露天存放。28日,天气骤变,花朵全部被雨水打落。29日,广告公司前来提货未果,苗圃要求广告公司支付货款遭拒,遂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产生的损失双方均有责任,判决广告公司支付75000元花木款。
点评:诚信原则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环节,在履行阶段,当事人除了应当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各种附随义务,要以善意心态对对方的利益尽到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