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违背妇女意愿是第几条法律
婚内违背妇女意愿是《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和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
违背妇女意愿是指非妇女的意愿,而与其本人意愿相悖而产生行为结果。
违背妇女意愿”的确认,需要办案机关与司法机关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行为过程细节为衡量,以及“常理、常情、常识”与社会公序原则进行客观科学的判断。
婚姻中的强制性行为犯有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描述,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的夫妻性行为不构成本罪,或者夫妻之间的强制性行为不以本罪论处。因此,理论上,只要违反妇女的意愿,侵犯其性权利,夫妻之间的婚姻强制性行为就可以确定强奸罪。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