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不合理低价的法律解释
一、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转让价格没有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低于市场价。法院应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2、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司法解释
1、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2、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三、不合理低价产生的原因
任何事务的发生都有其必然性,通过对多年工作总结,产生不合理低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报价失误
2. 低价中标高价索赔
3. 偷梁换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