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理论是

一、为新农村建设依法进行服务

推进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历史任务,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由于“新农村”是近期刚刚明确的奋斗目标,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难免有不和谐的地方,面对偏离法治轨道的新农村建设,作为肩负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使命的律师应当积极参与,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沿着法治的轨道健康有序的发展。

具体思路如下:

1、担任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的法律顾问。从担任法律顾问入手,帮助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科学规划土地征用、土地调整、安置补偿、环境保护等法律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时还要帮助乡镇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理、推进农村法治发展。

2、提交提案或提出建议。在律师队伍中有很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他们就新农村建设盲目性的违法问题提交提案,从而促进新农村建设健康、有序地沿着法治的轨道持续前进。

二、为农民增收提供法律服务

当前,积极发展特色农业。绿色食品和生态农业已成为一种趋势,如何保护农产品知名品牌,如何使优势农产品实现产业化经营,如何开展“订单农业”等都涉及到法律问题,都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的服务。

1、非诉讼代理,主要是为农产品知名品牌申请注册商标和原产地保护提供服务,为产业化经营的农业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审查法律文书等进行服务。

2、担任产业化经营的农业公司的法律顾问,促进其依法经营,避免经营风险。

三、为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促进乡风文明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作为法制宣传员,应当为农村法治宣传工作作出自己的贡献,从而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大众传媒,宣传法律法规,强化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的道德水平。

3、与行政村结成友好单位,推进农村法治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4、积极担任农村中小学的法制辅导员,提高农村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不良习气的防范意识,帮助广大农村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

四、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服务

稳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环境。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和谐新农村,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和谐。随着农村改革力度的加大,农村的矛盾也渐渐发生了变化。律师应当承担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

1、参与调解工作,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是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员,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较高的调解能力和调解水平。律师参与调解工作,有助于化解矛盾,消除纠纷。

2、参与信访工作,消化农村不稳定因素。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有助于信访官员掌握民情、倾听民声、了解民意,有助于信访官员判断是非对错,特别是有助于农民反映的问题得到依法解决。律师参与政府的信访工作,对律师在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的作用上有着深远的意义。

3、慎重办理农村重大、疑难及敏感案件。

当前农村的文明程度还不够高。群体性案件、黑恶势力案件等案件在农村还时有发生。作为律师办理这些案件,首先要把农村的社会稳定放在首位,树立大局意识,保持政治敏锐性;其次要及时将案件向所里和律协汇报;再次要对这些案件进行积极讨论,确立正确的办案思路;最后要认真办好案件,使案件有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笔者在办理宿迁1300余名农民起诉的一起劣制稻种导致的诉讼案件中,在宿迁市进行了三天的庭审,庭后充分协商、以理服人,最终经销商与农民握手言和,化解了极大的社会矛盾隐患。

五、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1、帮助解决乡镇遗留问题。前些年,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乡镇或多或少存在着冒进行为。普遍缺乏科学规划、缺乏法律监督,致使许多乡镇都存在遗留问题。例如外欠债务、资产外流、环境污染等,这些遗留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农村发展的绊脚石。作为律师,在解决遗留问题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专业优势。律师可以通过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代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途径,直接参与遗留问题的解决。

2、协助招商引资。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吸收外部资金,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如何使招商引资的行为合法化,如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赢,成为招商引资活动中必须面对的问题。由于各乡镇专业法律人才的缺乏,律师是参与招商引资法律服务的首选人员。律师可以通过担任招商顾问的途径直接参与到招商活动中。

3、担任乡镇企业法律顾问促进乡镇企业依法经营、减少纠纷,减少经营风险。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充分重视乡镇企业的作用。律师为乡镇企业服务的重点是促进乡镇企业减少经营风险。工作内容主要有为乡镇企业的设立、规范治理结构,法律文书的审查、市场的规范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为农民工及农民工子女的发展提供服务

农民工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民工的发展,新农村建设就失去了意义。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但是,农民工的生存环境并不理想,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仍旧偏低,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时有发生。律师作为正义的使者,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责无旁贷。具体而言,笔者认为维护农民工及农民工子女合法权益的服务有以下几种方式:

1、为农民工及农民工子女服务。面对歧视农民工及农民工子女的现象,律师要敢于挺身而出,为他们争取合法的劳动权益。为农民工子女争取合法的受教育权利,对于歧视农民工子女的规定,律师要敢于说不,要积极为农民工及农民工子女依法维权。

2、向农民工和农民工子女宣传法律知识。农民工往往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受到侵害。作为律师,应当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为农民工及农民工子女宣传法律知识,从而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府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我国的法律援助主要是通过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三部分组成的法律援助人员来实施的。在一定程度上,农民工作为一个社会弱势群体,他们需要法律的关怀,律师应该伸出温暖的双手关心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他们贫穷而忽视他们。律师是正义的使者,律师为正义而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