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的效力最高

一、会计法律

目前,现行的《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是唯一的一部会计法律,它是会计法律规范体系中层次最高、最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是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会计法律法规、会计规章制度的依据,也是指导我国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其他任何会计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违背。

我国最早的一部完整封建法典——战国时期的《法经》,即对会计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北洋政府于1913年3月公布《会计法条例》,同年10月2日重新修订改称《会计法》,这是中国独立进行会计立法的首次尝试;新中国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又对《会计法》进行了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行政法规

是根据《会计法》制定的,是对会计法律的具体化或某个方面的补充。在我国现行的属于会计行政法规的主要是国务院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

三、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对会计工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会计部门规章的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

基本会计准则,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我国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12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具体会计准则,是以基本会计准则为依据,规定会计各要素确认、计量的基本原则和对会计处理及其程序所作出的基本规定。如,2006年2月财政部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同时,又发布了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38项具体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