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条文对临保的定义
国家规定的临保日期如下:
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临近保质期为45天;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临期食品是指即将到达食品保质期,但仍在保质期内的食品。2012年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明确要求,食品经营者对即将过期的食品应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也就是说,到了保质期临界期限的食品,需要告知顾客并单独出售。
北京市临近保质期食品期限界定: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至4天。存放标识规定: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入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集中陈列和销售,强调商场、超市等经营主体应结合自身情况,主动向消费者明示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内容或措施。
上海临近保质期期限界定: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期满之日前45天;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保质期在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保质期在3天以上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2天。
广州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界定: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保质期为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保质期为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保质期为5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满之日前2天;保质期为2天以上不足5天的,期满之日前1天。保质期不足2天的食品,不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经营者可以自行确定临近保质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天津临近保质期食品界定:保质期在30天以上(含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保质期届满前7天;保质期在3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保质期届满前2天。
法律依据:
《上海超市卖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第五条 根据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数量、特性以及门店的规模,因地制宜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相对集中陈列和销售有关食品,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请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字样。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第六条 将正常食品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销售的,或者将临近保质期食品作为赠品的,要在该临近保质期食品上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等方式,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或告知。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广州市食品超市经营管理规范(穗工商综〔2012〕45号)》
第十六条 第二款 鼓励食品超市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销售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食品经营者采取折价、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商品时,应当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商场、超市应当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
第十二条(当天到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当天到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提醒消费者购买该类食品后应当尽快食用。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散装即食食品销售区域的显著位置向消费者作出提示,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散装即食食品在常温下保存时间超过2小时的,再次食用前应当确认食品未变质并予以充分加热。
《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型超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指导规范的通知(津工商食字〔2013〕13号) 》
标识要求:大型超市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柜)”字样和临近保质期食品界定标准,并向消费者明示:“请您理性购买并注意在保质期内食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大型超市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明示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制作:明示牌底色为黄色;字体颜色为蓝色;明示牌大小应当醒目,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