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低价竞标的界定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恶意低价竞标是指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无意诚信履约,只是利用政府采购的低价优先原则,以报出不合理低价为手段,以占据低价优势或牟取中标为条件,以损害采购人利益和破坏正常采购秩序为代价,通过贿赂、胁迫、私下交易等方式攫取不正当利益的邪恶行为。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