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虚假广告行为的法律规制

虚假“明星广告”在欧美国家是极其少见的,是不是人家明星不知道“代言费”好赚呢?显然不是!那为什么在国外鲜见明星代言呢?以美国为例,法律规定形象代言人广告必须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被普遍讨厌的人物,并因假证言广告被罚。 这样的情况在我国是难以想象的,因为根据现行《广告法》第37条、第38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仅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代言人”丝毫无关,即便广告有误明星也无须“罚款”和“承担连带责任”。 从社会道德角度而言,名人等社会公众人物要珍惜百姓给予的信任,而不能把这种信任当成是赚钱的工具。而广告内容更应该是一种实在内容的体现,不能当成“演戏”,而由于知名度高,名人代言不合格产品后所造成对社会危害就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