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权的地下车位转让,转让合同(协议)能在公证处公证么?

所有权转让合同不能公证,使用权转让合同可以公证。因为无产权的地下车位,若所有权转让是一种所有权的无权转让,所签订的所有权转让合同自然无效。但是若使用权转让是有效的,所签订的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法律分析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的范围是包括合同的,而转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按照这样推理来说,转让合同是可以去公证的。但是,公证的目的是什么?公证的目的是一般是为了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或者为了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地下车位是无产权的,也就是说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只能进行使用权的转让,不能进行所有权的转让。所以,所有权转让合同无效,但是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所以,若是双方对此无产权的地下车位签订了使用权转让合同,则可以进行公证处公证,公证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但若是签订了关于该地下车位的所有权转让合同,因为该车位是无产权车位,因此,该合同签订无效,所以公证处不能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公证法》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公证程序规则》 第二十三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