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宪法》研究
俄罗斯联邦从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到苏联解体为止,其间***制定了4部宪法,即1918年《苏俄宪法》,1925年、1937年和1978年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和国宪法》。其中1918年宪法并非一部完整的宪法,它真正的历史意义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十月革命的成果建立了苏维埃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宣布了苏维埃政权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任务和目标。后3部宪法是俄罗斯联邦在苏联时期作为苏联的一个加盟***和国而制定的宪法。这3部宪法在内容和形式上与1924年、1936年和1977年的苏联宪法没有太大的区别,是同时期苏联宪法的翻版。
在苏联剧变和解体过程中,俄罗斯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适应这一系列的变化,掌握俄罗斯国家政权的民主派由于当时忙于同掌握着苏联联盟国家政权的苏***争夺领导权,未能及时制定和通过新的宪法,而是于1989年10月,1990年5月、6月、12月,1991年3月、11月,1992年4月多次对1978年通过生效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和国宪法》进行修改补充。为了制定新宪法,1990年6月召开的俄罗斯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成立了以叶利钦为主席的宪法委员会,1991年11月公布了由宪法委员会提出的新宪法草案。但是,总统和议会在国家政体,即建立总统制还是议会制,以及私有化等一系列原则性问题上存在分歧,新宪法一直未能通过。在1992年12月举行的第七次人民代表大会和1993年3月举行的第八次人民代表大会上,总统与以议长哈斯布拉托夫为首的议会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较量。叶利钦提出应由制宪会议而不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宪法。哈斯布拉托夫则主张立即修改现行宪法中有关条款以限制正在扩大的总统权力,由总理而不是总统组阁并经议会批准,政府向议会报告工作,并由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形下,1993年3月20日总统发表了《告俄罗斯公民书》,宣布对国家实行总统特别治理,决定4月25日举行对总统的全民信任投票,同时对由总统准备的新宪法草案和联邦议会选举法草案进行全民投票。叶利钦发出的这一“特别治理”命令遭到了议会方面的抵制。宪法法院裁定总统此举违宪。3月26日召开了第九次非常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弹劾总统的问题,叶利钦总统的“特别治理”方案未能实施。4月25日俄罗斯举行全民公决,总统及其推行的激进改革方针得到了超过半数以上参加投票者的支持。此后,总统及其支持者决定尽快制定并通过新宪法,取消现议会。不久,总统提出了《总统宪法草案》,并提交联邦主体行政首脑讨论,然后准备召开制宪会议通过新宪法。此后不久,议会也公布了《议会宪法草案》。1993年9月21日晚,叶利钦发表电视讲话,解释“关于分阶段宪法改革”的第1400号总统令,宣布中止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苏维埃的立法、管理和监督职能;在联邦会议开始行使职能前,按总统令和政府的决定办事;建立最高立法机关———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两院组成的联邦会议(议会),于1993年12月11~12日举行议会选举。议会指责总统的政变行径,于9月23日晚召开了第十次非常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了解除总统职务的决议。随后发生的“莫斯科十月流血事件”结束了长达两年半之久的总统与议会的宪法之争。俄罗斯首届民选议会———人民代表大会被解散。
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在举行国家杜马选举的同时,对宪法草案进行全民投票,全国***有58187755名选民,即54.8%的登记选民参加了全民投票,其中赞成新宪法草案的选民***32937630人,占参加投票选民的58.4%,反对的选民***23431333人,占参加投票选民的41.6%,新宪法草案获得通过。1993年12月12日经全民投票通过、12月25日正式生效的《宪法》是俄罗斯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宪法分正文和结束语两部分。正文部分***9章137条,结束语部分***9条。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是***和制的民主联邦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和总统制。《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政治斗争胜利者的成果固定下来。即经过前一阶段的较量,通过全民投票,政治舞台上占主导地位的政治力量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
与苏维埃时期的宪法相比,《宪法》从内容到形式都有根本性的变化。
第一,放弃了“社会主义”及其立法原则,以西方“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以人民主权、联邦制、***和制、分权作为宪法制度的基础,规定了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该宪法取消了以苏***为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的社会主义全民国家的提法,树立“主权在民”原则,规定,“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和制的民主联邦法治国家”,“俄罗斯联邦的多民族人民是俄罗斯联邦主权的拥有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
第二,《宪法》确定了俄罗斯联邦的基本政治制度。
1)改变了国家的阶级性质,以人、人权、人民权利取代了以工人阶级为社会主导力量的劳动人民全民国家的提法。197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和国宪法(根本法)》指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和国是社会主义全民国家,代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国内各族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第1条)“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第2条)。《宪法》遵循“尊重个人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原则,接受人权概念,宣称:“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并按照本宪法,俄罗斯联邦承认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第17条第1款),“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不可被剥夺并且每个人生来就具有”(第17条第2款),“每个人都享有生存权”(第20条第1款)。改变了国家发展的意识形态理论基础。此前,苏联以及俄罗斯联邦一直将科学***产主义、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指导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197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和国宪法(根本法)》序言中指出,俄罗斯人民“遵循科学***产主义思想”。苏联剧变后,这一提法显然已经“过时”了,在俄罗斯宪法修改、补充过程中就已取消了这种提法。而《宪法》进一步明确指出,国家“承认意识形态的多样性”,“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规定为国家的或必须遵循的意识形态”,承认“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第13条)。实质上是以自由、民主、人权基础上的“民主政治思想”作为国家发展的意识形态理论基础。
2)改变了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目标。1977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序言中指出:“苏维埃国家的最高目标是建成无阶级的***产主义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产主义的社会自治将得到发展。”197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和国宪法(根本法)》序言中也指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和国“团结各民族***同建设***产主义”。而《宪法》则没有了这种提法。
3)改变了对国家和社会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的有关规定。197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和国宪法(根本法)》第6条认定:“苏联***产党是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是苏联社会政治制度以及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核心。苏***为人民而存在,并为人民服务。”早在1990年俄罗斯修改宪法时就取消了这一条中有关苏***领导地位的规定,将宪法第6条修改为“各政党、工会组织、青年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运动通过自己选人民代表苏维埃的代表以及其他各种形式参加制定国家政策,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而在《宪法》中则不再保留类似的提法,只是强调“在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13条)。
第三,《宪法》规定了俄罗斯的基本经济制度。
197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和国宪法(根本法)》规定:“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和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形式包括:国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国家保护社会主义财产,并为其增多创造条件。”“任何人无权利用社会主义财产来达到个人发财致富的目的和其他自私目的。”(第10条)《宪法》取消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国家经济制度基础的提法,代之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宣布:“私有权受法律保护”(第35条第1款),“每个人都有权拥有私有财产,有权单独或与他人***同掌管、使用和支配这些财产”(第35条第2款)。同时强调“俄罗斯联邦是社会国家”(第7条),“在俄罗斯联邦,对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予以同样的承认和保护”(第8条第2款)。
第四,《宪法》明确了俄罗斯的国家地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成为苏联国际法意义上的继承国,已无须再使用“主权国家”、“在经过革新的苏维埃联盟中建立民主的法治国家”等词句了。
第五,《宪法》对联邦体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俄罗斯联邦的联邦体制建立在俄罗斯联邦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一致、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分权、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第5条第3款);“俄罗斯联邦在其全部领土上享有主权”,“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其全部领土上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俄罗斯联邦保障自己领土的完整和不受侵犯”(第4条);“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保障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实现联邦国家权力的全权”(第78条第4款)与1978年宪法相比,《宪法》有关属于俄罗斯联邦管辖、属于俄罗斯联邦和联邦各主体***同管辖,以及联邦各主体独立行使的权限范围方面的规定变化不大,只是在行文中改变了过去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专区、边疆区和州分别设立章节(原宪法第8、第9章,9(1))的做法。从而淡化了不同联邦主体间的区别,以实现“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一律平等”(第5条第4款)。《宪法》规定“联邦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每个主体各派二名代表组成:一名国家权力代表机关代表和一名国家权力执行机关代表”(第95条第2款)。
《宪法》第65条第1款开列了组成俄罗斯联邦的联邦主体,其中包括***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等建制。
***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和国的地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和国宪法***同确定,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章程和法律,它们的地位由《宪法》和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机关通过的各自的章程规定。
根据《宪法》,俄罗斯联邦的国籍是唯一的和平等的。俄罗斯联邦的公民只有一个国籍,即联邦国籍,联邦主体不具有国籍。在国家语言方面,《宪法》规定,俄语是俄罗斯联邦全境内的国语,但是,***和国有权规定自己的国语,在***和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国家机构中,***和国国语和俄罗斯联邦国语一起使用。另外,俄罗斯联邦保障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享有保留本族语言、建立学习和发展本族语言条件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权力由它们组建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同时,通过《宪法》、联邦条约和其他条约的规定,划分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管辖职权。根据《宪法》的有关条款,在俄罗斯联邦管辖范围之外和俄罗斯联邦对其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同管辖的对象所拥有的权力之外的所有国家权力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行使,且各主体可以对属于自己的职权实施包括通过法律和其他法规在内的法律调节;***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区的国家权力机关系统,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的原则和联邦法律规定的组织国家权力代表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的一般原则独立确定。在联邦中央和联邦主体相互关系中,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俄罗斯联邦通过的法律及其他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第71、第72和第73条对联邦中央和联邦主体所属的职权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属俄罗斯联邦中央管辖的权力主要有:通过和修改《宪法》与联邦法律,监督其执行情况;维护联邦体制和俄罗斯联邦领土的完整;确定联邦立法、执行和司法权力机关系统及其建立和活动的程序;成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管理联邦国家财产,包括联邦银行在内的联邦经济部门;确定俄罗斯联邦在国家、经济、生态、社会、文化和民族发展方面的联邦政策和联邦计划的基本原则;规定统一市场的法律规则,关税、货币及价格政策;制定联邦预算与税收;负责联邦运输、交通与通讯方面的活动;负责联邦的对外政策和国际联系,包括联邦国际条约的签订,以及有关战争与和平问题;监督国防生产与防务安全问题;保卫俄罗斯联邦的国家边境、领海、领空、特别经济区和大陆架地位的确立;负责管理国家司法体系与确保其正常运行等。
属于俄罗斯联邦中央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同管辖的权力是:保证***和国的宪法与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区的章程、法律及其他法规符合《宪法》和联邦法律;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负责国家财产的划分与自然资源的利用;确定俄罗斯联邦税收的一般原则;规定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体系的一般原则;协调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际交往和对外经济联系,履行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
《宪法》规定,在俄罗斯联邦管辖范围之外和俄罗斯联邦对其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同管辖的对象所拥有的权力之外的所有权力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行使。
联邦中央所属的职权大多涉及有关国家总体规划、管理和安全,关系到全体人民利益方面的重大问题。而联邦中央和联邦各主体***同拥有的职权则主要局限在有关社会服务、公民事务的一般原则等需各主体协商方能确定的一系列问题上。属于联邦主体的职权却因为《宪法》未给出具体的文字表述,而使其拥有的范围更大更广,为各主体自主、有效地处理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宪法》特别强调指出:在俄罗斯联邦管辖范围之内和俄罗斯联邦对其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同管辖的对象所拥有的权力范围之内,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执行权力机关组成俄罗斯联邦统一的执行权力机关系统;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宪法》保障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实现联邦国家权力的全权。这样,联邦中央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各联邦主体有支配权,尤其在联邦预算、联邦税收,以及关税等方面联邦各主体必须服从联邦中央的统一管理与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