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哪个效力大
行政法规的效力大。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我国法律的位阶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法律的位阶高于行政法规,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通常叫某某法。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法制部门制定的,一般叫某某条例,是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而地方性法规只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内有效。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设区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根据《行政法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的制定是国务院独享的权力,由于制定法律需要人大开会表决等一系列相当繁琐的程序,所以行政法规在制定程序灵活性方面具有相当的优势。
由于中国的人口很多,科技进步又相当快,所以各种各样的法律事件层出不穷,如果出了一些小小的法律空白,就要制定一部法律,那么对国家来说既浪费资源,又没有必要,所以国务院作为常设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就肩负起在遇到一些小的法律空白时,负责填补的责任。
此外,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的权力不是基于人民的自治权,而是来自于中央的授权,地方没有中央不能干预的保留权力。
1954年宪法没有规定地方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就没有立法权。
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要发展经济,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1979年“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是我国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和历史传统等因素决定的。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通过制定颁布行政法规,贯彻实施法律,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履行执行职责的重要形式。
行政规章毕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它只属于“准法”的范畴。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可见行政规章本身并不是法律,只是法律的下位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与法律及具有法律性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很多重要的区别。
①行政规章对于一般行政相对人来说,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的规范。它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号召等,后者行政相对人只是可以接受其影响,而并不是必须予以服从。
②行政规章靠国家权力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③行政规章虽不是由国家权力机构直接制定的,但是制定行政规章的主体,都是经过我国宪法、组织法明文授权的准立法机关。行政规章在当今各国已被公认为委任立法的产物。
④按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须依据法律法规,同时又要参照行政规章。将规章法定为行政审判的参考遵照,这也意味着,在我国行政规章实际上具有“参照法”的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