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取保候审

法律主观:

被公安机关批捕了是否可以办理 取保候审 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来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被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取保。 《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 拘役 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保取保候审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证据 不符合 逮捕条件 ,以及提请 逮捕 后,人民检察院不 批准逮捕 ,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办案机关在接收取保候审的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并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危险性及羁押期限,作出是否取保候审的决定。所以,取保候审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有可能被同意,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不可基于着急的心理而轻易相信他人关于取保候审的承诺。

法律客观:

导读:对于取保候审我通常是听到的很多却了解的很少,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常会被刑事拘留,有的也会取保候审,但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取保候审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下面就取保候审所需要的条件为您作出如下解释: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在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被羁押的,办理取保候审在刑事辩护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那么办理取保候审需要什么条件呢?其实法律对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是很宽泛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从规定可以看出,其范围涵盖了除可能无期徒刑、死刑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又是几乎任何一个案件都可以套用的。中国刑事辩护网赵荔律师但是,也正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宽泛,实践执行中取保候审的办理也就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多数情况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认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办案单位却认为不符合。可大家适用的的确是同一个标准,却能够得出两个不同的结论,这就形成了一个奇怪的现象。根据笔者多年刑事辩护的司法实践探索到,其实办案单位还掌握着另一套没有成文规定的标准。换言之,实践中,除具备以上两条规定之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更容易办理取保候审:(一)非暴力犯罪的。相对于暴力犯罪而言,盗窃、抢夺、诈骗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办理取保候审时更容易一些;(二)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实践中90%以上审判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可能会被判缓刑,而缓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审理期间办理了取保候审,而判决时因不能缓刑而判3年以上的实刑,之后再被收监,就会令被告人产生对法律的不理解、对法不可知的恐惧以及对法无定律的迷惑,也不利于其改造。所以,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很难取保候审。(三)存在重大疾病,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司法实践中,以这个理由申请取保候审的,只有严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才会批准取保候审。(四)怀孕的妇女。(五)认罪的。如果不认罪,一般很难取保候审。(六)财产案件,退赃,积极交纳罚金的。(七)人身损害案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争取到被害人谅解的。当然,以上条件也不是通用和万能的,实践中,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应变。笔者认为沟通是十分重要的,与办案人员办案单位沟通,与被害人沟通,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取保候审,其实并不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