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四类案件?

根据笔者查询,“四类案件”的提法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

24.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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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相关的文件又对四类案件进行了细化: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列入“四类案件”的案件: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包括:

1一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劳动争议、劳动报酬、商品房买卖、房屋拆迁、民间借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涉民生的民商事、执行案件;

2涉黑涉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案件;

3涉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可能引发批量诉讼的行政案件;

4涉及本市重要产业、重大项目工程、重点企业的群体诉讼案件;

5有集体信访倾向的案件;

6选民资格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7可能引起或正在发生舆情的案件;

8其他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包括:

1涉及政治安全、国家外交、国防安全、民族宗教、社会稳定、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的重大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

2院长依法发现需要提起再审的案件;

3可能对政法机关形象和执法司法公信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4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案件处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

5合议庭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仍难以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

6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作出无罪判决案件、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判处缓刑的案件、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职务犯罪大要案件,涉外、涉侨、涉港澳台犯罪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人员等特殊主体犯罪案件;

7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8一年以上未结案件或被告人被羁押三年以上的久押不决案件;

9重大敏感案件等。

(3)可能与类案判决发生冲突的案件,包括:

1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发生冲突的案件;

2可能与上级法院发布的案例、裁判指引等发生冲突的案件;

3可能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类案的生效判决发生冲突的案件;

4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案件;

5一、二审承办法官争议较大或合议庭争议较大的改判案件。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包括:

1当面或以书面方式反映法官与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存在不正当交往,或长期未结、久调不判、久拖不执、裁判不公,或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院庭长认为可能涉嫌违反审判纪律的案件;

2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发现法官违法违纪的线索或接到举报后,经初步审查认为可能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