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别人写下字据按下手印具有法律效应么

被人威胁、逼迫情况下写下了字据,是违法的行为。法院在看到相关证据后,不会采纳这个证据。受胁迫一方如果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的,还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在受到威胁、胁迫、恐吓的情况下所写的逼迫欠条无效,双方之间没有真实的借贷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强迫他人在协议上签字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是所签下的协议是强迫他人签下的或者强迫他人签下的欠条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所签订的协议一定要有事实依据,否则就很有可能引发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该行为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强迫签订协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是要有事实依据。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申诉,撤销违法协议。也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撤销违法协议。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胁迫签字,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强迫他人写下的协议或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债权人主张债权,一定要有事实依据,否则很可能会引发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在法律上,具体的人格权是多种多样的,如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信用权、人身自由权等等。在这些具体人格权之上,有一个抽象的人格权,就是一般人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