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小知识

1.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普及总结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2.世界遗产常识

世界遗产***有四种: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世界地质公园

欧洲

欧洲***有47个缔约国。其中的39个国家分布有世界遗产项目287项,包括文化遗产259项,自然遗产20项,双重遗产8项。世界遗产项目最多的前三个国家分别是西班牙、意大利和法国,其中西班牙和意大利各拥有31项,法国拥有 26项。

美洲

美洲***有31个缔约国。其中的24个国家分布有世界遗产117项,其中文化遗产74项,自然遗产40项,双重遗产3项。世界遗产项目最多的最4个国家分别是墨西哥、美国、加拿大和巴西。墨西哥拥有21项世界遗产,美国拥有18项,加拿大拥有11项,巴西拥有11项。

非洲及 *** 地区

非洲***有50个缔约国,其中的34个国家分布有世界遗产项目99项,其中文化遗产65项,自然遗产31项,双重遗产3项。突尼斯拥有8项,阿尔及利亚和埃塞俄比亚拥有7项,摩洛哥拥有6项。

亚洲及泛太平洋地区

到2000年1月,亚洲及泛太平洋地区***有32个缔约国。其中的20个国家分布有世界遗产项目124项,包括文化遗产82项,自然遗产33项,双重遗产9项。世界遗产项目最多的前3个国家分别是中国、印度和澳大利亚,其中中国拥有23项,印度拥有23项,澳大利亚拥有13项。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11月16日在第十七届大会上正式通过的。1976年,世界遗产委员会 成立,并建立《世界遗产名录》。中国于1985年12月12日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成为缔约方。1999年10月29日,中国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中国于1986年开始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世界遗产项目。自1987年至2005年7月,中国先后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遗产已达31处。被“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将成为世界级的名胜,可受到“世界遗产基金”提供的援助,还可由有关单位招徕和组织国际游客进行游览活动。

3.文化遗产知识

文化遗产,概念上分为有形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从二零零六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文化遗产日。

有形文化遗产”即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遗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包括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人类文化遗址。

无形文化遗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定义,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4.什么是非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及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间文学、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如歌圩、庙会、传统节日庆典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主要指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它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

它包括民间传说、习俗、语言、音乐、舞蹈、礼仪、庆典、烹调以及传统医药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

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就显得尤为重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确定文化特性、激发创造力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因素,在不同文化相互宽容、协调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于1998年通过决议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评选。这个项目的申报有三个基本条件,一个是艺术价值,一个是处于濒危的状况,还有一个是有完整的保护计划。

而每两年才审批一次,每次一国只允许申报一个。从2001年开始,该评选已进行了两次,***批准了47项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包括我国的昆曲和古琴以及新疆的木卡姆和与蒙古国联合申办的蒙古长调。

5.非文化遗产是什么

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吧?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工作中,认定的非遗的标准是由父子(家庭)、或师徒、或学堂等形式传承三代以上,传承时间超过100年,且要求谱系清楚、明确。

6.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了解

“我们搞文化遗产保护的人最怕听到的两个词就是打造和开发……”这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乌丙安先生在中国艺术研究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生班开班式上的一句坦言。

如乌先生所述,博大精深的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来源于不当开发的巨大威胁。这样的忧虑不仅来源于乌丙安先生,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田青老师和著名博物馆学专家苏东海先生也都在不同的场合表现出了十分相似的担忧。

田青老师在其《传统与现代化》主题学术讲座中谈到:“中国的现代化是在对传统的极度憎恶中开始的,所以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也是在对传统严酷破坏的基础上开始的。”苏东海先生更是在城市文化研讨会上明确指出:“城市的高速建设将会导致文化遗产的快速消失”。

面对诸位先生前辈的担忧和感叹,作为一名文化遗产工作者,我们不得不十分谨慎的重新审视各种形式的“打造”、“开发”与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我们也不禁要问一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真的形成了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吗? 一、不同角度的不同观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传承至今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文化价值的具有知识性、技艺性和技能性的文化事项。比如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节日、传统仪式和生产生活知识等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漫长的历史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遗产,面对这笔巨大的文化财富站在不同的角度往往会有不同的认识。 站在遗产工作者的角度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先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延续,妥善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客观认识历史、开展文化创新、保护文化多样性、重建社会秩序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有实物形态,使其较之有形的文物(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在识别、保护方面都有一定的难度;同时又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性,也使其在历史变革与时代冲击时比有形文物更加脆弱,比有形文物更容易消逝。正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上的这种困难性和其本身的这种脆弱性,对它的保护才显得更加的急需和紧迫。

站在旅游和经济工作者的角度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先民留给今人和后人的一份宝贵财富,其中蕴藏着丰富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应当鼓励各方对非物质遗产的活用,从民俗表演到旅游开发,从工艺品销售到文化创意发展,多手段全方位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弘扬传统文化、振兴民族艺术的同时也为开发人文旅游景观、 *** 地方经济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开发破坏和保护桎梏 前文的两种观点看似有较大的分歧,但细细想来却各有其合理之处。笔者认为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上,以上两种观点都是正确的,保护遗产与开发遗产同样都可以对遗产传承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但是在实践中基于不同的认识往往会引发不同的行动,对遗产、对社会、对国家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不论是遗产工作者还是经济工作者,面对祖先遗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要我们心态正常、方法得当,不论是保护行动还是开发行动都会是对遗产有利的活动,但如果不能端正心态或使用不正常的方法则往往会给珍贵的文化遗产造成一些不良影响有些甚至是不可消除的。

1、开发破坏损害遗产 开发活用非物质遗产本无可厚非,但是在最近我们却总能听到因为开发活用不当给遗产造成不良影响的例子。从民乐改良增加交响乐指挥,到邦子演员穿上歌剧演出服,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开发者热情过高,又不了解遗产的文化内涵,在开发的过程中盲目的追大求全,导致经过“开发”的文化遗产已经失去了应有的韵味。

民间小戏像京剧大戏,民族音乐像西方交响乐。本来极具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快速的向主流文化和西方文化趋同,而文化趋同的过程往往正是文化遗产消失的过程。

从云南石林的天天“三月三”,到民俗村里的随意“拉郎配”,我们又发现一些开发者只看到了遗产之中的经济价值,对于文化遗产背后的文化价值缺乏应有的重视,导致开发过后的文化遗产形式与内涵分离,文化遗产中蕴藏的风俗、信仰反而在文化遗产保护大潮中快速消失,如此一来经济开发也就成了经济糟蹋。 2、过度保护桎梏社会 经济开发可能给遗产造成开发性的破坏,这一点也许不难理解。

但是仅仅按照遗产保护的工作规范对遗产进行保护就完全利于遗产发展吗?我想这个问题的答案也不尽然。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的遗产,它需要由传承人代代相传,随着时代的变迁,传承人所生活的社会也不断发展,遗产也会发生变化。

如果遗产工作者仅是教条、机械的对遗产进行保护,不注意随着社会发展改变保护手段,并且总是希望遗产处于一个历史的时间点,与遗产有关的一切都一承不变,那么这种保护就成为了一种过渡的保护。过渡的保护是不现实的,比如我们不能为了保护一个民族地区的民族习俗就让当地的女孩子不去上学,比如我们不能为了保护船工号子就让河流上的航运交通停止使用机械动力而恢复拉纤。

像这样的过渡保护往往会桎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