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责任包括
教育法律责任包括如下:
一、行政法律责任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由于教育法具有行政法的性质,所以,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教育法的一种最主要的法律责任形式。行政处罚是指GJXZ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的行政制裁。
二、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GJ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民和法人。典型的民事违法行为就是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三、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刑事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追究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人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教育法律的主体
1、自然人:即个人主体。公民是自然人中最基本、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主体。如教师、学生、学生家长、其他公民等。
2、集体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包括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他们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能够成为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诉讼法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另一类是社会组织,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3、国家: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是某些重要的教育法律关系参加者,既可以作为国家所有权关系、刑法关系的主体,又可以成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