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以及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工业废水排放、农业生产排水、水利排灌以及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排水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雨污分流、建管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排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排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排水的监督管理,统筹组织市政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排水管理进建筑小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加强排水管理的宣传和指导工作。

排水管理机构配合排水主管部门承担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等方面技术性、辅助性和事务性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加强辖区内的排水设施建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接受排水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的指导;组织协调排水管理进建筑小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保障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各项资金投入。第六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排水管理信息化、智慧化。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相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排水相关专项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第八条 市、区排水主管部门结合城市发展需求,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本级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本级排水相关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需要对排水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及时组织修订。第九条 市、区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相关专项规划制订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在排水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阶段提前介入,主动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新城开发建设应当按照片区总体规划编制排水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网;禁止将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雨水、污水分流要求纳入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向排水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尚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根据规划组织开展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尚不具备实现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条件的,可以采用截流等方式收集污水。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排水管网情况。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水、污水分流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主体工程进行改造的,应当将排水设施纳入主体工程改造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改造。第十二条 排水管网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按照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等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对排水管网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排水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可以通知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参加。

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对竣工验收的排水管网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反馈给建设单位和测绘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图纸、竣工测绘、检测报告(含影像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排水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档案资料。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污染防治等公***利益需要,依法组织对建筑小区***用排水设施进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