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安全,是指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劳动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劳动安全工作的领导,鼓励劳动安全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把劳动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二章 劳动安全监察、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安全实行分级监察制度。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安全工作,行使劳动安全的国家监察职能。

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监察分工,负责综合管理本辖区内的劳动安全工作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

职业安全卫生检测站是从事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工作的中介机构,为劳动安全监察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劳动安全监察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落实劳动安全措施和改善劳动条件;

(三)参与生产性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资格进行考核、发证。

(五)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对特种设备进行产品安全认可,对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检测检验单位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认可;

(六)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及其组织管理实施监察;

(七)参与调查伤亡事故,根据国家规定对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按劳动部门监察分工对事故进行批复结案,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和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处罚。第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设立劳动安全监察机构、配备劳动安全监察员,劳动安全监察员是从事劳动安全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劳动安全监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规范;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三)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从事劳动安全工作两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劳动安全监察工作。

劳动安全监察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统一进行考核发证。第九条 劳动安全监察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入生产作业、经营和施工场所,对劳动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发现有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停止作业,并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条 劳动安全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安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秉公办事,公正执法。第十一条 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本市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

(二)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和落实劳动安全措施计划,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培训;

(三)督促检查用人单位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推广劳动安全工作先进经验和管理方法;

(四)组织或参与调查伤亡事故,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事故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