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有哪些主要的法学思想?
谓罗马法,一般乏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罗马帝国的法律。从公元前451年至前450年间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问世,到公元530年至533年完成的《国法大全》中的《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为止,罗马法历经了一千余年的发展。它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同体的法,发展成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进而发展成一种帝国的法。古罗马法律实际上是一个学习、传播、应用希腊自然法思想的过程。罗马人不仅仅把法律作为经时务世的技术工具,而是将法律作为一种体现价值观念的艺术来对待的。如公元1世纪初期的法学家塞尔苏斯定义道:“法(ius)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罗马最早的一些法学家,把解释法律当作对社会公***生活的贡献,努力追求法律智慧与道德正义感相统一的高尚的伦理形象。 在古罗马,指称“法”的有两个词:ius和Lex。ius指自然形成的法与习俗,它本身即含有潜在的完善性,是所有人定法Lex的正当性源泉。而lex则专指由世俗权力机构制定、认可的人定法或曰制定法。Lex的含义比ius要狭窄,Lex的中心意义是命令。西塞罗把Lex称为“有关命令和禁止的正确理性”。五大法学家之一的莫德斯丁则说,法律(Lex)的效力在于命令、禁止、允许和惩罚。制定法(Lex)要尽可能地遵循、符合自然的固有的法与习俗(ius)。这一观念我们简言之曰“自然法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