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政府批准的土地承包合同

法律主观:

未经批准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15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委会基于不同目的,经协商签订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但该合同未经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