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2)人民法院追加***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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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