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禁渔期间哪几个月
4月1日12时开始至9月16日12时,北纬27度至31度沿岸和近海,进入了抱卵梭子蟹禁渔期,禁止以抱卵梭子蟹或幼梭子蟹为主要捕捞对象的作业渔船生产。同时,我省产卵场保护区也在4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实施禁渔管理。
因此,我市将从4月1日进入以主捕抱卵梭子蟹和幼梭子蟹的禁渔期 ,温台渔场、七星岛、官山岛等产卵保护区禁止除钓具以为的其他捕捞生产作业。有渔船误捕抱卵梭子蟹,请予以放生。
此外,4月1日起永嘉楠溪江,苍南县横阳支江、箫江塘河、沪山内河、江南河网也进入一年一度的禁渔期,4月1日零时至5月15日24时禁止一切捕捞行为。
目前,我市瓯江、飞云江、鳌江三大流域仍处内河禁渔期,直至6月30日24时。
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海洋幼鱼 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的规定:5月8日至8月1日,禁止在农贸市场、超市、临时摊点等各类市场和饭店、大排档等餐饮场所销售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龙头鱼、虾蛄等八种海洋捕捞冰鲜或者活体水产品。
禁渔范围、时间和作业类型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休渔时间
1.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类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2.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3.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拖网及其它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4.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专项特许证发放按照上级最新要求执行。
5.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或一种作业类型两种作业方式的,只要其中一个作业仍处于休渔期内,则该捕捞渔船仍要进行休渔。
(三)特定种类和特定区域的禁渔期
1.梭子蟹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捕捞抱卵梭子蟹和幼梭子蟹。
2.产卵带鱼保护区禁渔期:北纬28度30分至30度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5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止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的作业渔船进入该保护区生产。
3.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期:核心区4月16日12时至7月1日12时,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生产(注:核心区由以下6点连接而成。A点:北纬30度30分、东经123度10分;D点:29度0分、122度35分;H点:28度30分、122度10分;I点:28度30分、122度30分;E点:29度0分、122度55分;B点:30度30分、123度30分)。
4.大戢洋、马鞍列岛、岱衢洋、舟山渔场、韭山列岛、渔山列岛、大陈洋、温台渔场、七星岛、官山岛等10个产卵场保护区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禁止除钓具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生产。
一、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将会有怎样处罚?
根据《渔业法》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根据《渔业法》《刑法》等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使用套牌船、无证船等“三无”渔船生产捕捞,会有怎样处罚?
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渔业船舶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证书(属于“三无”渔船)擅自下水航行、作业的,一律没收渔船。
四、在禁渔期间渔船上携带作业渔具,会有怎样处罚?
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禁渔期,渔业船舶和个人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渔具,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
三、特定种类和特定区域的禁渔期
(一)梭子蟹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捕捞抱卵梭子蟹和幼梭子蟹。
(二)产卵带鱼保护区禁渔期:北纬28度30分至30度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5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止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的作业渔船进入该保护区生产。
(三)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期: 4月16日12时至7月1日12时,核心区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生产(注:核心区由以下6点连接而成。A点:北纬30度30分、东经123度10分;D点:29度0分、122度35分;H点:28度30分、122度10分;I点:28度30分、122度30分;E点:29度0分、122度55分;B点:30度30分、123度30分)。
(四)大戢洋、马鞍列岛、岱衢洋、舟山渔场、韭山列岛、渔山列岛、大陈洋、温台渔场、七星岛、官山岛等10个产卵场保护区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禁止除钓具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生产。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