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礼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礼如下:

中国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响,而强调遵循礼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经过汉儒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又成为礼教,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其要旨即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由此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

古代法律起源

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两个方面,一是刑起于兵;二是法源于礼。由这两方面,逐渐形成后来的法律。

刑起于兵:一方面“师出以律”,在中国古代最初的刑起源于军事战争,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中产生的军法。另一方面,“兵狱同制”。军事战争需要及时处置敌人、俘虏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某些军法同时就是定罪量刑的刑罚。

黄帝“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型用刀具,其次用钻,薄刑用鞭折”苗民“五刑”:蚩尤时代,“苗民弗用灵,惟作无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爱始淫为劓。

皋陶象刑:所谓象刑,一种观点认为;象是象征之义,象刑事让人穿着不同色质的衣巾服饰,象征处以不同刑罚;以公之于众引为鉴戒。

法源于礼:礼产生于祭祀,在祭祀过程中,仪式得到强化和系统化,随着阶级分化,祭祀的仪式等级不同而不同,此时礼成为确实等级的标志。

随着阶级的划分,上层阶级演化为统治阶级,他们借助政治势力将礼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至此,礼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内涵,直至周公之礼,礼得到了规范化和系统化。

古代法制特点

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皇帝可修改、废止任何法律。

皇帝又拥有最高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一切死刑案件隋唐以后皆须皇帝裁决、批准。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法外施恩,赦免任何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