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消费税
法律分析:现行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仍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2001年下发的《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84号)规定:即消费税从量征收,出厂价在3000元/吨以上产品250元/吨,3000元/吨以下产品220元/吨。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一)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三千元(含三千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二百五十元/吨;(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三千元(不含三千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二百二十元/吨。(三)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二百五十元/吨。(四)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以二零零零年全年销售的每一牌号、规格啤酒产品平均出厂价格为准。二零零零年每一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厂价格确定之后即作为确定各牌号、规格啤酒二零零一年适用单位税额的依据,无论二零零一年啤酒的出厂价格是否变动,当年适用单位税额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啤酒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