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行政法律法规包括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1、一般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

2、特别行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海关法》、《教育法》等。

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及区别:

1、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

2、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

3、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4、在范围上,条例、规定适用于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办法仅用于某一项行政工作;

5、在内容上,条例比较全面、系统,规定则集中于某个部分,办法比条例、规定要具体得多;

6在名称使用上,条例仅用于法规,规定和办法在规章中也常用到。

行政法规的基本要求:

1、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2、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3、行政立法的效力,效力等级。

行政法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综上所述,行政法规一般是由国务院来制定颁发,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包括有行政诉讼法、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以及公务员法等,各单位都要按照行政法规来行使职权。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五条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