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军事法的简介
军事法即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包括《兵役法》、《国防法》、《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
军事法是调整国防建设和军事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军事领域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关于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以及战争准备与实施等方面的军事法律、法规等。广义的军事法还包括国家签署或认可的由国际条约和惯例形成的战争法。军事法一般表现为对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职能或职权、权利和义务、行为模式和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范。与国家其他法律部门一样,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国家加强国防、武装力量建设和保证战争准备与实施的重要手段。
立法体制 各国的军事立法体制不尽相同,依据其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等级,一般可区分为多个层次。例如,苏联的军事立法体制为:最高苏维埃立法和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立法;苏联部长会议立法;国防部立法;各军种、兵种和军区立法。美国的军事立法一般是由国会通过与颁布,总统也有权发布军事行政命令,国防部长有权颁布国防部指令,各军种部长有权颁布条例、条令。
内容体系 现代军事法作为调整军事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虽然因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而内容结构有所不同,但从总体上看,通常都包括军事基本法和若干方面的部门法。
军事基本法。主要规定国家的基本军事制度,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的组成和任务,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等方面的内容。例如,美国国会1947年通过、1949年修订的《国家安全法》,对本国的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的组成、各级国防机构的职责与权限的划分等作了规定。军事基本法对其他军事法的制定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
军事组织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国防和武装力量的体制编制,各级各类军事组织的职能、职责、职权,以及武装力量内部人事管理方面的内容。
军事勤务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作战原则、作战行动、作战指挥、作战勤务等方面的内容。包括各种战斗条令及战斗勤务保障条令等方面的一系列法规。
兵役与动员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国家的基本兵役制度,公民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兵员的征召和退役,军官的录用与退役,以及后备力量建设等方面的内容;规定国家在战争、戒严、自然灾害等紧急状态下征集兵员和征用各种军用物资等方面的内容。
军事教育训练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服役人员及役前人员学习军事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内容。包括国防教育、军队院校教育、部队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等方面的一系列法规。
军事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军队日常工作秩序、生活管理、组织纪律、队列动作、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军事经济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国防经济及军队后勤建设和后勤保障方面的内容。
国防科技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武器装备的科研、
生产、采购、储备、维修、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军事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军事设施保护、国防专利保护、军队房地产保护,以及对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和退役、伤残、牺牲人员及其家属的褒扬、抚恤、优待、安置等方面的内容。
军事司法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军事刑法和军事刑事诉讼法等内容。
战争法。以国际条约和惯例形式形成的、用以调交战国之间和交战国与中立国或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关于保护平民及战争受难者,限制作战手段与方法的一些原则、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