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给我提供些清末天津巡警的资料

1.1901年,八国联军攻占天津、北京后,清政府与之签定了丧权辱国的《半丑条约》,西方列强在得到割地赔款同时,还希望随时染指中国事务,特在《条约》中规定八国联军在交还天津后,清政府不得在距离天津租界20公里内驻扎军队,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剥夺清政府在整个天津市的驻兵权。天津是北京的门户,中国军队如不能在天津驻守,西方列强随时可以兵临北京城下,要挟清政府,这是清政府所不愿意看到的现实。同时,清政府满朝文武官员也没有一个人敢于不带一兵一卒,前去接收八国联军满街横冲直撞的天津市。

后来,清政府把这个棘手难题交给了在山东因镇压义和团运动有功的袁世凯。袁世凯曾训练过清政府新军,对西方的军警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因此,袁在接收天津前,从自己的军队中选拔3000名士兵,进行短期的警察训练,使之熟谙警察的职能,然后脱下军装,换上警察制服,称之为“中国警察”。接收时,袁世凯命令地方官员率领这3000名警察长驱直入驻守天津,一方面维持社会治安,一方面军事戒备。史载当时八国联军也哑口无言,因为袁世凯派来的不是军队,而是维持治安的中国警察,这和《条约》的条款毫无冲突之处。

由于有专门警察维持社会秩序,天津市社会治安一扫过去的混乱局面,成为全国各省之冠,“有六个月不见窃盗者,西人亦叹服”。于是慈禧太后下了一道谕旨,要求全国各地都要效仿袁世凯建立警察制度,使警察制度逐步推广。

地方警察制度的建立,终于导致全国警察制度的建立。1905年10月8日,清政府设立巡警部,统管全国警察事务,巡警部尚书(相当于现在的部长)是袁世凯的挚友徐世昌担任,巡警部侍郎(相当于现在的副部长)是由袁世凯的老部下赵秉钧担任。这就是中国现代警察制度的起源。

2.光绪皇帝设置巡警部的谕旨

英、美、法、德、俄、日、意、奥八国联军分区占领北京后,导致清政府的京师治安机构瘫痪。当时经联军许可,由各占领区内的绅商出面组织了一个临时治安机关,叫做“安民公所”,在东、西两城各设一处。其职责是招募巡捕、缉拿巡守、维持界内治安。光绪27年(1901年)夏,联军先后交还占地,退出北京。于是清政府在步军统领衙门内设置警务处,左右两翼分设警务公所,与各安民公所***同维护京城治安。同年8月,经光绪黄帝批准设立善后协巡总局,下属十个协巡分局。光绪28年(1902年)4月,又将善后协巡总局改为工巡总局,行使维持京师地方治安的职责,这是中国建立警察制度的开端。 同年,直隶总督袁世凯经奏准后在天津试办巡警局。光绪31年(1905年)9月,清廷为在全国建立起一个集中和统一的警政体系,特于中央设立巡警部,下设五司。随后将京师工巡总局改组为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直隶于巡警部。

3.天津南段巡警总局的差遣队

1902年,清政府从八国联军手中接管天津后不久,天津的大街小巷就不断闪现出三三两两的中国士兵晃动的身影,他们脖子上挂着警哨,腰中挎着佩刀,到处巡视查看……具有现代意义的词语“巡警”正式在中国出现了,而天津则成为了中国“巡警”第一个开始巡逻的地方。

南北两警局开创中国新警务

早在收回天津前,袁世凯就在保定创设了警务总局和巡警学堂,将所属部队编成巡警并开始训练,为接管天津充分准备。1902年接收天津后,袁世凯当即把从保定带来的2000名巡警和天津都统衙原有的千余名华人巡捕合并成立了天津巡警总局,并建立警务学堂,“训练巡局官弁兵丁”。

最初的巡警总局机构比较简单,其管辖范围也只限于北运河以南的城厢及附近地区。不久,袁世凯又成立了天津北段巡警总局,主要管辖金钟河以北地区,原来的天津巡警总局改称天津南段巡警总局。1904年11月,袁世凯又成立了管辖天津周围四乡的四乡海河巡警总局;1904年九月,经袁世凯奏请,清政府成立巡警部。

是时,北京发生了革命党人吴樾炸伤清廷出洋考察五大臣事件,为了加强铁路防范,袁世凯遂由天津南段巡警总局挑选一千余名官警,开办了京榆铁路警察。1908年,清政府民政部又报经批准,执行巡警道官制,“专管全省巡警、消防、户籍、营缮、卫生事务”。中国的警务制度从此开始了新的一页,告别了传统的“捕快”概念。

巡警制度多站立坐卧有规定

天津巡警初创时,将天津划分为东、西、南、北、中5个警区,每一警区为1个局,每局下设若干棚,每棚设警长1人,有岗哨3处,每个岗哨设3名警士。1905年,天津南段巡警总局将管辖区域仍划分为5个警区,每一警区设1个分局,每个分局下设4个区,每区设5棚12岗,配置巡警50人。全市***设置执勤棚100个,执勤岗240个,执勤巡警1000人。

据此我们大体可以勾画出过去巡警的作息时间和各种上岗要求:巡警值勤分站岗、巡逻两种勤务;实行“勤三休六制”,即站岗、巡逻均各为3小时,休息6小时,站岗、巡逻、休息按日轮班交替;各区的5个棚,实行“勤四息一制”,即每天有4个棚值勤,1个棚休息,值勤各棚各出3岗,每岗1人,***12人。各棚休息的巡警为“预备巡警”,可顶替有事、有病者上岗执勤;遇有紧急情况,鸣哨为号,预备巡警必须全部出动;值班站岗应在岗地左右,注意查看一切情形,没有事情或没有长官命令,不得擅离岗位;值班巡逻者应在管段境内往来查看,不准坐卧,不得与人交头接耳,不准饮食吸烟。四乡海河巡警总局还规定:“巡逻要携带巡逻表,每巡行到一处,即由该村加盖戳记;遇有罪应拘捕而无理纠缠或逞凶拒捕的人,巡警应即鸣哨,会合邻近巡警将其拘送局所。”

拘留规则细搜捕传唤要用票

封建时期的捕快抓人,不管在哪里抓住嫌疑犯,一般是就地审讯,或者随便找个地方将犯人关押。巡警总局初建时,由于没有专门的人犯滞留处,所缉捕的案犯只好分送到附近衙门监室寄押或借房拘押,与捕快办案没有多大区别,罪犯脱逃或被虐待而死伤的事情时有发生。

为改变这一状况,光绪二十九年(1903),南段巡警总局在局内建立了专门滞留罪犯的拘留所,由差遣队看押拘留所所有滞留人犯。为防止罪犯脱逃或出现人身意外,南段巡警总局规定:被拘留的人犯,不论已结或未结案,已审未审的人犯、证人,均分别关押,男女各为一所。男拘留所钥匙由差遣队队官收藏,拘留所开锁时,必须由差遣队队官前往监视;女拘留所钥匙由值日所审判课管理,开门锁门时,审判课课员要前往监视。被拘留的人,每天早晚点名一次,防止脱逃;人犯的东西要记录在案,呈报检事长查核;被押人犯不得出入自由;被押人犯是否安静、有无非常举动,巡警换班时要交待清楚。饮食如不干净,一概不准给人犯吃;所内重罪的人犯,其亲友送来的物品,检查巡长检查没有问题后才能给予。

为保证所拘人犯如期审结,南段巡警总局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在局内设立发审处(预审处),负责所拘留的人犯审讯和罪罚裁定,并负责拘留所、待质所的管理。在《发审处规则》中规定“传人用召唤票,拘犯用逮捕票,搜证用搜查票”,“讯案时刻为每日午前自九钟起至十二钟止,午后自三钟起至六钟止”,“待质所为诉讼者俟讯之处,无论民事刑事,凡被传到案者均在此处听候”。可见,拘留所的管理制度还是十分严密。

明察兼暗访巡警上班有人管

巡警制度建立之初,没有完全意义上的督察制度,只是由官长对巡警勤务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1905年,天津南段巡警总局设立巡查机制,对勤务工作进行巡查和稽查,由总局稽查所监督实行。罗澍伟教授说,稽查所派出的巡查人员身带腰牌,昼夜巡查,检查巡警值勤情况。在巡查中巡查人员只准暗中观察,不得干预巡警值勤。南段巡警总局重新拟定的稽查所章程规定:“稽查员在外查事,须不露形迹,不可公然自称系稽查员。如见巡警有犯规情事,应记明某局某区某时某岗,回局登簿呈报,不得当面申饬,亦不得径自去该管局区报告。所查各事于呈报时,只准叙明事实,不得妄下断语;稽查员海员发给票据1张,须随身携带,不可遗失。如夜间被巡警盘诘不放,可出示票据以释其疑……稽查员如查有急应捕拿之人,准其招呼巡警捕获。”

1905年10月,为整顿警察风纪,天津南段巡警总局制定了《巡警遵守规则》8条:“官长查岗巡视均穿军服佩刀;换班长警严禁说话、杂乱,要步伐整齐严肃;长警上街要扎皮带戴草帽,不准光头散腰;无事不准到租界;凡见长官行礼均要注目;各局区队之门岗均须站立门外至12点钟准进门洞,门岗持枪时须上刺刀;脑后之短发长不准过一寸五;凡巡警出局单人行走不准左顾右盼,如二、三巡警必须成为一路行走,若系成队均为一路行进。”

4.天津巡警初创时,警官的制服还保留了清朝官服的式样,普通巡警则身着淮军的制服。直到1903年天津南段巡警更换警服,一身黑色的制服才穿在所有警察身上,制服的肩章标明“南段某局”字样并标明警号;1907年,天津南段巡警警服更换为咔叽布面料,服装上镶白铜纽扣,白布硬领,上有“天津巡警”字样,黑色肩章,金色领龙。从流传下来的资料可以看出,袖章、佩刀、刀穗、刀带、刀带带扣、帽徽、警帽、衣领飞蟒图、领章、肩章均有不同的设计,级别越高,设计越复杂,用品的材质也越高级。警察总监的刀带带扣的材料为赤金制造,而普通巡警的刀带带扣则用青铜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