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霸王为什么经常出现劳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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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某某与广州海霸王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1-05-11

文书首部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7民初5281号

原告:G某某,*,****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Y某某,广东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广东韬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海霸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

法定代表人:高惠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H某某,广东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系该公司职员。

诉讼记录

原告G某某诉被告广州海霸王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树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G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Y某某、W某某,被告广州海霸王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H某某、L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伤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448468.6元(详见费用清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9年11月5日入职被告公司工作,2018年8月14日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压倒导致身体多处受伤。2018年10月26日,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系工伤。2019年3月1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原告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七级,停工留薪期从2018年至2019年2月13日。2020年5月11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4月8日"不属于工伤复发,但属于原工伤部位的继续治疗的治疗"。2020年7月3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原告为劳动能力障碍为柒级。原告分别四次入院治疗。第一次在南方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后三次在广东省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2020年4月8日,被告不顾原告身体尚未治愈的情况,要求原告出院,原告因无力承担高昂的治疗费被迫出院。原告出院后,被告要求原告前去协商返岗事宜,原告将身体未愈,无法独自行走前去协商的情况于2020年5月20日通过微信告知被告,请求继续入院治疗,但被告予以拒绝,并以原告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为由,于2020年5月21日解